义煤集团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义煤集团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义煤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义煤集团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及其他住房的;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病症之一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符合以上条件但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法院冻结)的职工,在担保(法院冻结)期内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实际费用。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贷款,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提取金额整取至百元。月提取最高额度:租住面积在90㎡(含90㎡)以下的,不超过1000元;租住面积在90㎡以上的,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至(九)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十)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院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除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外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三条第(十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和申请时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人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并出具同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身份证。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五年内经房管局登
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若无购房款发票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和《契税完税证》)。或者提供5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售房单位需提供建房批文及分房明细表到义煤分中心备案;缴存职工需提供五年内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发证日期在五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四)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以《房屋所有权证》发布时间为准。
(五)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五年内建房证明(含住房所在位置、面积)、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第十四条 正常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由银行加盖印章的近三个月的个人还款明细;首次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
职工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商品自住住房及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工作地房管局和职工所在单位房产部门分别出具的无房证明、租赁合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承诺书。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职工待遇结算单。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或被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继承公证书。若无继承公证书,需所在基层单位开具转入继承人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基层单位公章。
如单位统一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员或经办人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或被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经审批通过后,义煤分中心将款项汇入该单位工资代发户(个人工资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九种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住院证明、住院病历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提取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和三年内住院医保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的职工,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出义煤集团办理转移手续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填写《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该单位在义煤分中心备案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和《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到义煤住房公积金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义煤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分中心违规人员“黑名单”,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将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五)对于办理骗提公积金而购买、使用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套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可先取后贷。
第二十九条 五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还贷期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集团公司定向开发住房、沉陷区治理安置房、解困房等。
第三十一条 属住房装修的,不予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身份证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信息不相符的,应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